集团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724 更新时间:2017/9/27 16:54: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湖南 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以湖南 工程职业学院为集团理事长兼秘书长单位,湖南境内知名 生产企业等作为集团副理事长单位,联合相关学校、企业等,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立足于湖南 制造与维修服务业、智能制造与新能源 行业的协作、合作组织。集团将办成一个紧密型的非盈利性办学联合体,成员由牵头学校和相关学校、企业、研究院所及行业协会组成。在专业布局、资源开发、技术研发、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考核。在师资、实验实习设施、学分互认、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教育教学信息、招生与就业等方面,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三条  集团宗旨:以重点企业、重点学校为龙头,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以专业为纽带,整合教育资源,形成整体优势,突出专业特色,拓展就业渠道,增强整体实力。通过加强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校校联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职业学校适应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打造职业教育品牌,提升职业教育综合实力,为湖南 制造与维修服务业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集团内部成员关系准则:平等,尊重,诚信,合作,共赢。

第五条  集团接受湖南省教育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湖南 职业教育集团秘书处设在湖南 工程职业学院。

 

第二章   职 能

第七条 湖南 职业教育集团职能:

1.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城乡、校际之间、校企之间不同层次的交流与合作,为湖南 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输送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2.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

3.开展人才需求市场调查及预测,协调招生、就业、对口升学等涉及成员单位利益的事项;以集团名义对外开展学校宣传,组织招生就业工作。

4.结合专业特点,建立以职业教育专家、企业现场专家、人力资源专家等组成的集团专业指导委员会,进行专业设置、专业改造、教学改革与创新、学生技能训练、对外加工服务、“订单”教学与培养等方面的研究与探索。参与科学研究、实施相关专业结构布局调整、对外交流、人才培养培训等工作。

5.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定期组织集团内学校间的业务竞赛、评比,统筹安排教师业务培训,统筹专业师资培训等。

6.统筹协调,成员企业优先为成员学校解决学生实习、实训、就业问题。

7.积极探索和尝试集团成员之间校际合作、校企合作等不同合作形式,并延伸至成员单位以外的不同领域。

8.指导集团成员学校按照企业的需要培养人才,协调集团企业优先录用集团成员学校的毕业生,集团内各学校在对口升学、联合办学方面享受优先权。

9.组织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开展同层次、同专业学分互认。

10.组织课程开发、教材开发与编写,并优先在集团内使用。

11.维护集团成员单位合法权益,协调集团内部利益关系和对外关系,向政府反映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12.推广集团内外职业教育经验,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推进管理创新。

13、协调成员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师顶岗、挂职锻炼岗位,为学校提供技术优良的兼职教师担任核心专业课教学等工作。

 

第三章   成员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湖南 职业教育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实行理事会制度。

第九条  拥护本章程的职业院校、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科研单位、就业指导机构等均可申请加入本集团。

第十条  加入集团的程序:

1.提交申请书(包括单位及负责人基本情况等)。

2.经理事长会议考察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集团成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集团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代表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成员单位的领导者。

4.具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企业管理经验。

第十三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理事长会议和秘书处,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下设专业指导委员会等机构。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首届理事长拟由湖南 工程职业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待条件成熟后,由民主选举产生。理事(长)原则上由各单位代表担任。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会议指定。各职务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或理事长会议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  理事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理事长召集、三分之二以上副理事长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理事长会议行使理事会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3.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4.审议理事长会议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集团理事长会议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十八条  理事长会议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4.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5.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本集团以湖南 工程职业学院为理事长单位,在该校加挂“湖南 职业教育集团”牌匾,秘书处常设在该校。其职责是: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集团的联络工作。

3.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理事长会议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集中并代表成员单位间的利益和要求,对招生、收费、课程改革、实习实训、就业、专业教师培训和出国研修等问题,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5.搜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协调成员单位间的招生、就业工作。

6.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代表集团接受有关方面的捐赠。

第二十条  根据集团发展需要,集团可设若干专业指导委员会,由理事长会议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理事长会议同意,设在相关单位开展活动。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相关企业的权利:

1.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优先培训本企业的员工。

2.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对专业人才的实际需求,对集团中教育成员单位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安排、技能考核、实习就业提出要求,有权向理事长会议、理事大会提出议案,并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4.优先择优选用集团内相关教育成员单位的毕业生或实习生。

5.将本企业职工的子女(符合基本条件)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优先送入集团成员学校就读或者培训,优先享受各学校规定的优惠待遇(收费、就业、出国研修等)。

6.经理事长同意,可以集团名义开展对外合作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相关学校的权利:

1.根据本单位发展情况,向理事长会议、理事大会提出议案。

2.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3.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4.可以利用集团的无形资产,促进学校发展。

5.可以优先安排本校学生到湖南 工程职业学院或其他成员单位的湖南 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实训。

6.可以组织教师到集团内各企业、学校进行业务学习、实践技能培训,参与相关学校的教研活动,聘请成员单位的骨干教师、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能型人才等到学校指导教学工作。

7.可以通过集团秘书处采取适当方式与企业或者社会其他领域进行广泛接触,拓展学校的办学门路。

 

第五章   成员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相关企业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议决议,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2.为集团教育成员单位提供实习场所,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实习要求对实习学生进行严格管理。

3.选派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到学校进行课堂教学、指导技能培训、传授企业文化。

4.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以不同的方式帮助学校改善教育教学条件。

5.积极向集团提供有关市场人才需求信息,按照集团要求提供人才需求计划。

第二十四条  相关学校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议决议,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2.主动与集团秘书处联系,主动提供办学的重要信息,按要求及时提供实训学生的专业、人数等。

3.向集团内企业提供学校办学和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并按照企业的要求选送优秀毕业生。

4.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根据企业的需要,在企业职工子女上学、科技服务等方面为企业解决相关问题。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各成员单位的赞助、社会捐赠以及集团从事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等所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集团经费由集团秘书处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集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理事长会议提出终止建议。

第二十九条  集团终止建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集团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集团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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