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湖南
职业教育集团产学研共同体建设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产学研共同体在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现代学徒制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要求等文件精神, 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是指以合作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目的,以资产为纽带,发挥政、校、行、企协同优势,采用共投共建、共管共享方式,建设的集生产、实训、实 习、研发等功能于一体的合作办学组织。
第三条 共同体建设实行项目制,按照申“申报—初审—评审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验收—运行跟踪”的方式实施建设管理。
第二章 共同体建设基本条件
第四条 共同体项目建设原则上由集团成员院校牵头,集团成员院校、成员企业或其他骨干企业等多家单位合作建设与管理,并根据 各自所起的作用和承担的职责,分为主体单位和参与单位二类。
第五条 成员院校作为共同体建设主体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学校相关专业(群)为省级及以上优势特色专业或学校重点建 设专业(群),专业(群)办学规模较大,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 学校相关专业(群)拥有实力较强的师资队伍,已拥有较为充裕的实训场所和较为良好的设备设施条件。
3. 学校相关专业(群)与合作共建企业、兄弟院校相关专业(群) 在教学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已有一定的合作基础。
第六条 企业作为共同体建设主体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在区域行 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对技术技能人才和实用技术的需求较为迫切。
2. 具有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设施和经营模式,工作岗位具有较高的技术技能含量,拥有实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与高技能人才队伍, 能代表区域相关产业的技术发展趋势。
3. 管理制度健全,合作理念先进,社会责任意识强,内部管理规范有序,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乐于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
第七条 共同体建设参与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院校应建有与所建共同体相关的专业(群),具有较强的合作 办学、合作育人愿望,并愿意为共同体建设提供一定的建设资源。
2. 企业应与所建共同体属同类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及实用技术 有较大需求,并乐意为共同体建设提供相关的实践教学岗位及其他资源。
第八条 立项建设的共同体项目可以是新建项目,也可以是已结项的优秀共同体后续建设项目。
第三章 建设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构建多方主体共同投入机制。共同体建设应体现多方共同投入,其中:主体单位投入不高于经费投入总量的60%,参与单位建设期投入不低于经费投入总量的40%。各方建设资金原则上应集中投入在共同体主体单位的企业或学校一方。
第十条 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协商管理组织。在政府部门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由各合作共建单位、行业组织领导等组成的共同体理事会,行使项目建设与重大事项决策权;共同体理事会下设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全面负责共同体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以及共同体事务的联系协调与日常运行工作。
第十一条 制定共同体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度。各方共同制定共同体章程,签订体现各方利益的合作协议,明确共同体的性质、任务及各方权利义务;不断完善教学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共同体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与作用有效发挥。
第十二条 建设人才培养共享资源。以“双向互聘”为主要形式,加快学校教师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相互融合,建设一支“双素质、双结构”师资队伍;以具有教学功能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为重点,建设一大批具有较高技术技能含量的教学岗位,满足学生“跟岗、顶岗”实习需要;着力推进“工学结合”课程建设与教材开发、人才培养考核评价标准制定、满足入驻师生日常生活需要的设施建设,形成较为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十三条 推进人才联合培养与应用技术研发推广。以“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试点”等为主要形式,大力组织开展人才联合培养;以行业企业实用技术为重点,联合组织实施应用技术研发推广,充分发挥共同体应有的功能与作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立项与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共同体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湖南
职业教育集团秘书处组织实施。
1.项目申报:各共同体建设项目应在合作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经专业群产学合作委员会统筹协调,由牵头院校负责向集团秘书处提出。申报材料包括共同体项目立项申报书和共同体建设方案。
2.项目评审:集团成立由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行业企业及职业教育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在听取建设方案汇报后,综合项目建设基础、建设措施与目标等因素,经集体评议,择优推荐立项项目。
3.项目立项:在评审推荐的基础上,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立项项目,并由集团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共同体建设项目建设期为三年(自立项当年起至第三年年底)。项目立项工作于每年上半年进行,第二年上半年组织中期检查,第三年年底前组织项目验收。
1.中期检查:各共同体根据建设方案,对照中期建设进度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及时向集团秘书处递交经专业群产学合作委员会审核的项目建设中期报告;集团秘书处邀请部分政府部门领导及职教专业人员,成立中期检查小组,对共同体建设情况统一进行中期检查指导;集团秘书处汇总中期检查情况,形成中期检查报告。
2.结项验收:各共同体根据建设方案,对照项目建设任务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及时向集团秘书处递交经专业群产学合作委员会审核的项目结项申请和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集团秘书处邀请部分政府部门领导及职教专业人员,成立项目建设验收小组,对共同体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验收;集团秘书处汇总检查验收情况,形成验收报告与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 共同体中期检查、结项验收依据审定的建设方案进行,主要考察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运行绩效指标。 共同体绩效指标包括:岗前综合实训完成量、顶岗实习完成量、兼职教师任课量、接收教师入企锻炼量、课程标准联合开发数、行业标准联合开发数、校本教材联合开发数、人才联合培养数、员工培训量、科研项目与成果数等。
第五章 建设资金使用与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共同体主体建设单位和参与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及合作协议,及时足额完成建设资金、资产投入,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共同体各类资产应做好产权登记。各方投入共同体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归投入方所有;政府补助资金购置的设备设施归共同体主体单位中的院校成员所有,使用权共享。
第十九条 投入共同体建设的资产由场所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并按照建设方案、合作协议及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合理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共同体建设项目结项验收后,各方应不断加强建设,持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作用。集团将每年对共同体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