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 职业教育集团先进单位与个人评比奖励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566 更新时间:2018/4/20 16:55: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集团成员单位深度合作,更好地为集团发展、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服务,表彰集团先进成员单位、先进个人在推动湖南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做出的突出贡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成立先进表彰评比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集团部分理事单位代表、集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二章 评比年限、参评对象与表彰数量

第三条 集团评选集团工作先进单位、集团工作先进个人、校企合作优秀项目的评比与奖励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评比时间为每年12月份,表彰时间为集团年会。

第四条 集团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加入集团满一年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院校等成员单位。

第五条 集团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加入集团满一年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院校等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各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集团工作管理人员等。

第六条 集团校企合作优秀项目的评选范围:集团内签约满一年的正在运行的校企合作项目。

第七条 三类先进根据当年集团成员单位数量和项目数量评选10%

 

第三章 评比条件

第八条 集团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 支持集团工作。一年中积极参加集团秘书处及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支持集团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2. 支持职业教育工作。一年中集团成员企业接收集团成员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锻炼,指派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承担专业教学与实践指导,积极参与成员院校专业、课程、教材、基地等建设工作;集团成员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学校与企业的桥梁作用,为成员院校与成员企业产学合作工作牵线搭桥,并取得良好成效。集团成员学校承担集团成员企业员工培训、集团成员学校师资培训、联合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技能鉴定等工作。

3. 校企合作效果显著。在人才联合培养、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厂中校”“校中厂”)、科技开发与攻关、培训鉴定等产学合作工作中,合作项目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并取得良好成效。

第九条 集团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 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在所在单位工作认真负责;

2. 热心支持集团建设与发展工作,积极参与开展课程教学、实践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基地建设、团队建设、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等校企合作工作;

3. 所承担的集团内项目进展顺利,并取得较大的成效,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条 集团校企合作优秀项目奖评选条件

1. 参与合作项目的主要成员加入集团满一年;

2. 项目必须是双方正式签约的校企合作项目或联合申报并获政府部门批准的科技项目;

3. 项目在评选年度内完成并取得较好成效,对集团建设和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第四章 评比程序

第十一条 基层推荐。由集团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结合评比条件及集团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拟表彰人选与项目,并于每年11月底之前上报至集团秘书处;集团各成员单位也可自行确定拟表彰人选与项目,并于每年11月底之前上报至集团秘书处。

第十二条 集团秘书处审核并组织先进评比工作小组投票推荐。集团秘书处收到推荐材料后,对各被推荐单位、项目和个人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召开集团先进评比工作小组会议,在听取对被推荐单位、项目及个人一年来工作实绩的基础上,根据具体评审细则进行打分,确定提交集团理事长会议审议的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理事长会议审定。理事长会议在听取秘书处汇报的情况下,结合评比限额以及集团先进评比工作小组评选结果,研究决定集团各项先进名单。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获得集团年度各类先进荣誉的,在集团年会上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集团理事会审议通过后2018年开始实施,原评比办法自动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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